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详解与解读

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详解与解读

抱不住太阳 2025-03-22 联系我们 16 次浏览 0个评论
摘要:本规定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,旨在规范相关设施的生产、进口、销售、安装和使用行为,保障广播电视信号的合法传输和接收。规定明确了接收设施的种类、规格、性能要求,以及生产、进口、销售、安装和使用等方面的许可制度和监管措施,旨在促进卫星电视广播事业的健康发展。

一、目的和适用范围

为规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、销售、安装和使用行为,保障国家信息安全、广播电视信号的安全传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,特制定本规定,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、销售、安装、使用及相关活动。

二、管理原则

1、依法管理原则:依据国家法律法规,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施监督管理。

2、保护国家安全原则:维护国家信息安全,防范境外不良信息的侵入。

3、保护公民权益原则:禁止非法生产、销售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,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。

三、管理规定

1、生产:

*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,生产单位应取得相关资质,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
* 鼓励使用自主创新、技术先进、质量可靠的产品。

2、销售:

* 销售单位在销售前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明,并建立销售台账,记录购买者的相关信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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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禁止向个人销售用于非法安装和使用的产品及其配件。

3、安装和使用:

* 安装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,仅限于个人在家庭范围内使用。

* 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,不得干扰其他无线电通信业务。

* 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。

四、监管责任

1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,依法查处违法行为。

2、市场监管、公安等部门应按职责协同监管。

3、各级地方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,打击非法生产、销售、安装和使用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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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

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具体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包括:

1、违反生产规定的处罚;

2、违反销售规定的处罚;

3、违反安装和使用规定的处罚;

4、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及力度;

5、处罚的执行方式和程序。

六、附则

1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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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解释权归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所有。

3、修订时,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起草,经相关部门审议批准后公布实施。

4、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,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及时报告。

5、本规定与国家之前的规定有冲突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
6、本规定的有效期为五年,到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。

通过实施本管理规定,旨在进一步规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、销售、安装和使用行为,保障国家信息安全、广播电视信号的安全传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,我们也呼吁广大公民自觉遵守本规定,共同维护良好的信息传播环境和社会秩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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